销售的羊肉片中掺杂了鸭肉,石家庄新乐一超市被罚5万-世界新资讯

时间:2023-04-27 11:21:08     来源:潇湘晨报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作出


(资料图)

行政处罚决定(新市监处〔2023〕0095号) ,新乐市聚隆超市销售的羊肉片中掺杂了鸭肉,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180.8元。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3月16日我局委托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新乐市聚隆超市销售的牧美牌上品肥羊羊肉片(生产日期2023-02-22)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3月20日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牧美牌上品肥羊羊肉片含有鸭源性成分。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提交立案申请,经杨建副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2月26日从新乐市瑞虹商贸中心购进了两件(每件16盒,每件进价为464元,折合每盒29元)牧美牌上品肥羊羊肉片(生产日期2023-02-22)。购进后当事人向羊肉片中掺杂了鸭肉片进行了销售,抽检公司2023年3月16日抽检时买走了2盒,销售价为每盒36.9元,剩余的30盒牧美牌上品肥羊羊肉片也以每盒36.9元的价格销售完了。该批次货值金额为1180.8元。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给出的羊肉片中含有鸭源性成分鉴定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乐市聚隆超市负责人郭永平委托郭义坤的处理其超市销售的上品肥羊羊肉片中含有鸭源性成分的相关事宜的委托书;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掺假牧美牌上品肥羊羊肉片的违法事实过程;

3、新乐市瑞虹商贸中心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采购方主体资格;

4、新乐市聚隆超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郭永平及郭义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及身份;

5、新乐市聚隆超市食品进货台账、进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进货数量及进货查验义务;

6、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销售掺假掺杂牧美牌上品肥羊羊肉片的事实;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告知书、送达回证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抽样品种、数量等情况。

8、新乐市聚隆超市自查整改报告和召回掺假牧美牌上品肥羊羊肉片公告,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掺假牧美牌上品肥羊羊肉片的措施。

2023年3月22日对你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4月6日给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涉嫌销售掺假掺杂羊肉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销售量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从轻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掺假羊肉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掺假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80.8元;2、罚款50000元,合计51180.8元。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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